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育补偿,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生育中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后按限额补贴。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责任编辑:西安社保网)